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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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19號上訴人即原告能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瑞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奕棋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施煜培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351號)提起上訴,已于98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8月2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