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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