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
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