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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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