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
臺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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