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再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9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