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常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4,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
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