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告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原告與被告春誠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
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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