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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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

債權人 游芯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冠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Line截圖為林冠宇之釋明資料。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附證據(寄託)不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存入債權人戶頭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㈣陳報請求金額61,000元之計算式。】,該裁定於112年4月20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於同年4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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