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簡宥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112年度執字第4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宥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宥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上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各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40、5641、6446、1059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40、5641、6446、1059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40、5641、6446、105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52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6日至同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40、5641、6446、105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2年2月7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52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