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1號原告 邱羚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庭法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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