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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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邁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宗義被告楊明祥
泓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育甄 被告 林永慶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志平 律師被告極陽興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王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85、105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邁絡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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