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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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告 孫紫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慰慈愛麗美 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盧弈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2128 號裁定(110.12.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中司醫調 字第 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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