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告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靜花有限公司桶谷靜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9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依原本製作。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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