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18號原告 黃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懋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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