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彥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3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宇因涉犯詐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多起詐欺犯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101條之1第1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條之1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被訴及追加起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詐欺罪,被告涉犯及多起犯罪,堪認被告犯罪情節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故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業如前述,日後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待行使,即有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自仍有再予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9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