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繡萍 上列被告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
5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案號欄,應更正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482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案號欄,應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000號」,然於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案號欄誤載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
433號」,上開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