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蔡淑貞 相對人 許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約定108年4月18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1,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借據及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08年4月18日,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芬園鄉│溪頭││0000-0000││00│00│63.50│全部││├──┼───┼────┼────┼────┼────────┼─┼──┼──┼──────┼─────────┼──────┤│002│彰化縣│芬園鄉│溪頭││0000-0000││00│04│50.25│200分之10││├──┼───┼────┼────┼────┼────────┼─┼──┼──┼──────┼─────────┼──────┤│003│彰化縣│芬園鄉│大德││0000-0000││00│24│33.90│28分之1││├──┼───┼────┼────┼────┼────────┼─┼──┼──┼──────┼─────────┼──────┤│004│彰化縣│員林市│大峰││0000-0000││01│95│09.15│14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103-│彰化縣芬園鄉彰│彰化縣芬園鄉溪││合計:71.25│陽台:14.6│全部││││000│南路一段335巷3│頭段0000-0000│││0││││││2弄1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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