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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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26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二四號)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稱:被告因雙腳截肢且罹患重病,而在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申請延期執行,而後都未再收到任何地檢署所寄來的執行通知書,卻在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無故被通緝,並將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沒收,嚴重損害到被告的權益,故被告不服,請鈞院明察,被告是否有確實收到地檢署所寄來之執行通知書,且有無逃亡之必要與能力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此為抗告人所不否認,且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仍不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抗告人稱未收到地檢署所寄來之執行通知書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另被告迄未到案接受刑之執行,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號執行卷宗足佐。則被告顯有逃匿不到案執行之情事至為明確。原審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於法自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