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仲權選任辯護人林憲同律師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仲權選任辯護人林憲同律師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