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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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憲同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