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大俊
郭登富 張秀瑜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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