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 劉玟伶 即債務人代理人 孔令 則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玟伶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1、2項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㈠債務人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㈢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㈣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消債更字
第136號(下稱消債更案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均以書面表示不同意,故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㈡依民國100年5月25日聲請人於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117號更生執行事件(下稱執消更案件)之更生方案所載,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6,500元(含兒少福利補助1,500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99年9月至
100年4月營業收支明細及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通知單在卷為憑;關於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仍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之每人每月最低日常生活必要支出9,829元計算,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以4,500元列計,則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暨扶養費用支出應為23,329元【計算式:9,829+4,500+9,000(房租)=23,329】。
是依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暨扶養費用支出,剩餘3,171元【計算式:26,500-23,329=3,17
1】。然聲請人每月還款3,000元,為期8年共96期,清償總額288,000元之更生方案,佔總債務金額3,255,974元之比例僅有8.85%;且依聲請人之工作年限尚有18年計算,此之清償成數顯屬過低,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即非屬公允,無法依聲請人之聲請或本院職權認定更生條件。再者,退步而言,縱考量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其所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所能受清償之總額為288,000元(執消更案件第270頁),雖高於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依清算所得受償之總額0元(聲請人名下已無任何資產)、及同條第2項第4款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40,104元【計算式:600,000-(23,329×24)=40,104】,然依目前聲請人之更生計畫,衡情此清償成數顯然過低,如予准許勢將造成本件債權人權益之損害,影響整體之還款成數,是以上開更生方案有未盡公允之情事甚明。故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不符合由法院逕以職權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㈢復依消債更案件調查結果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9年度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執消更案件第
274頁),聲請人名下自用小客車1輛已於89年2月14日逕行註銷,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清償,若執意實行清算,亦無實益,況開始清算程序,亦須經公告、送達、編造債權表等等程序,亦有若干花費存在,堪認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三、另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予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民國100年8月25日17時公告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