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8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
       蔡杰
被   告  黃楚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黃楚桓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楚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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