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甲○○
丙○○
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丁○○、甲○○、丙○○、戊○○均犯賭博罪,各處罰
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博器具象棋壹付、賭資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被告丁○○係民國00年
00月00日出生,聲請書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