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催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67號聲 請 人 涂隆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0001│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93ND0000000-0│1 │1000 │├──┼────────────┼───────┼──┼───┤│0002│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93NE0000000-0│1 │10000 │├──┼────────────┼───────┼──┼───┤│0003│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 │331 │├──┼────────────┼───────┼──┼───┤│0004│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 │672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