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訴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仁 律師

被上訴人 賴渼蓁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又被上訴人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已於114年4月28日判決,如有其他證據調查,應於114年5月28日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