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訴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仁 律師
被上訴人 賴渼蓁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又被上訴人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已於114年4月28日判決,如有其他證據調查,應於114年5月28日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