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林○○
訴訟代理人黃○○
被告王○○
王○○
王○○
被代位人王○○
參加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
訴訟代理人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