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

訴訟代理人黃○○

被告王○○

王○○

王○○

被代位人王○○

參加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

訴訟代理人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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