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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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紘業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華界 代理人 王慧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嘉樂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李宣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10年12月31日55,230元O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