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訴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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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訴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易字第9號原告 施立敬 被告 盧俊瑋
賴振義 劉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訴訟程序(106年度上訴字第68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時,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莊昀傑 (綽號「多多」)、被告乙○○、被告丙○○(綽號「姊夫」)於民國105年5、6月間,在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沙皮」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幹部,並分別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復與被告甲○○、訴外人 羅典 蔣措 、少年李○珩(00年0月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羅○修(00年00月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陳○恩(00年00月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簡○倫(00年00月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等車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5月9日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其子幫人作保遭綁架,要其為此事負責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將現金新台幣(下同)60萬元放置在高雄市○○區○○路○○號旁防火巷內,嗣由丙○○聯繫少年李○珩前往取款,並將該詐騙款項交付丙○○,再由丙○○轉交乙○○上繳「沙皮」。原告因被告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害60萬元,爰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語,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查,原告於105年10月23日,已就被告上述之不法行為,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刑事庭(105年度訴字第729號)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為判決同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之給付,現由該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損害賠償事件影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本院卷第
15、16、43至62、69至74頁)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對象、主張之事實理由,均與高雄地院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相同,聲明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亦可包含於上開損害賠償事件之聲明範圍內,二者係屬同一事件,原告再於106年2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已違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