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有期徒│97年12月│本院98年度│98年4月││98年5月││1│毒品│刑9月│2日│審訴字第10│24日│均同左│11日││││││57號││││├─┼───┼───┼────┼─────┼────┼─────┼────┤││施用│有期徒│98年2月│本院98年度│98年5月││98年6月││2│毒品│刑9月│24日│審訴字第16│27日│均同左│22日││││││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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