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喬琪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喬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喬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699號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且審酌被告先前各次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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