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441號上訴人丙○○複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上訴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 律師複代理人 龐鳴美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詹駿鴻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