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8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陳信勳 │美商花旗銀行信義│30,000元│93年8月5日│HY0000000│七個月││││分行│││││├──┼─────────┼────────┼─────────┼───────────┼────────┼────────────┤│002│ 陳福生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116,000元│93年7月31日│NL0000000│七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