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780號原告丙○○
村12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複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複代理人 劉嘉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彙整之前攻防重點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原告部分請陳明關於主張本件被告有違反委任契約而應負擔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部分,是否曾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如有偵審結果為何。另被告部分請具體就原告起訴時所載明被告所為六點詐領股利之行為,除確實有領得該部分款項外,關於原告所陳稱被告領得款項之方法是否為真,為具體完整之陳述。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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