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戴文青 被告 夏友鴻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鄰○○○000號0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夏友鴻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戴文青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洪瑞隆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