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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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437號抗告人 何柏慧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年度除字第1437號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