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437號抗告人 何柏慧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年度除字第1437號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