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送達代收人 邱愛慈 被上訴人即被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南沙分署法定代理人 李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