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憲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朝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9,120元(計算式:2,047×2,960=6,059,1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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