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詹人樺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謝松年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狀之反訴聲明所載係為新臺幣1,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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