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8號債權人 林振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辛梅 即東隴服飾百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究為何人(依台端提出商業登記抄本,東隴服飾百貨行已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轉讓予第三人 郭乙漉 ,又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