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