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五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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