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文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承宗
劉晉嘉
劉和沇
劉良彬
劉沂朋
劉品伶
劉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可受判決訴訟標的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41,771元(見上訴狀第4頁所載),是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