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謝文杰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 律師 劉宜昇 律師被告 張富雄
謝明志
黃維強
黃惠玲 陳豪
曾凱倫
江恩傑
李逸倫
黃方哲 追加被告 張思傑
朱平忠
田俊旭
彭君豪
陳仁昇 田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