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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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盛森 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邱盛森之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住○○市○○路0號9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寧律師,住新竹縣○○市○○○路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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