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穎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穎賢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就查獲經過補充為「嗣經陳穎賢於肇事後,即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查知其為肇事者前,主動向到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車禍肇事者並接受裁判,始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穎賢為領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之人,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可佐,對此規定難諉為不知,依法負有注意義務,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1頁),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當時,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其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與搭載告訴人 黃玉光 之車輛發生碰撞,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明。而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並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之傷害,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乙情,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岡山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42頁),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填補告訴人所生損害;兼衡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暨其自陳其從事拆櫃工之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勉持、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480號被告陳穎賢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穎賢於民國110年2月28日11時2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道0號楠梓交流道南向入口匣道行駛至南向356.6公里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不慎碰撞同向前方由 許彧 所駕駛搭載黃玉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撞擊力道過大,許彧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再向前碰撞 高志中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造成黃玉光因而受有腦震盪之傷害。
二、案經黃玉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陳穎賢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黃玉光於警詢之指訴。
㈢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岡山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3紙及現場照片12張。
㈤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勘察行車影像資料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檢察官陳麗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