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謝志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煌泉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一)提出足以認定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
號1、2樓房屋市值之相關證據(如房屋課稅現值等)
。
(二)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有無向被告請求積欠之租金?如有,金額及期間為
何?與本院109年度潮司簡調196號調解成立並聲請強
制執行部分有無重複請求?請併予陳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