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謝志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煌泉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一)提出足以認定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
    號1、2樓房屋市值之相關證據(如房屋課稅現值等)
    。
 (二)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有無向被告請求積欠之租金?如有,金額及期間為
    何?與本院109年度潮司簡調196號調解成立並聲請強
    制執行部分有無重複請求?請併予陳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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