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陳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参萬柒仟捌佰参拾壹元,及新臺幣参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志達〈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2年2月2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34,646元消費款、新臺幣3,185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37,831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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