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廖朝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廖朝卿於民國94年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9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廖朝卿於民國98年9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00元及費用562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戴錦文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朝卿456│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80239│0000000000│02月07日│││││元│806│起│││├──┼───┼─────┼──────┼──────┼───────┤│003│新臺幣│廖朝卿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79610│0000000000│02月07日││九九│││元│501│起│││├──┼───┼─────┼──────┼──────┼───────┤│004│新臺幣│廖朝卿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26378│0000000000│02月07日││點九九│││元│501│起│││├──┼───┼─────┼──────┼──────┼───────┤│005│新臺幣│廖朝卿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617356│0000000000│02月07日││點三八│││元│501│起│││└──┴───┴─────┴──────┴──────┴───────┘